首页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凡不合格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