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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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