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由消费者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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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