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由消费者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