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在三包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固定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