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