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研究者在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