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规章制度及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查结果的可靠性、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对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规章制度及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查结果的可靠性、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