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知情同意

第三十九条

以下情形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 (一)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该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的; (二)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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