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对已批准实施的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应当指定委员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已通过伦理审查的研究方案进行试验; (二)研究过程中是否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三)是否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是否需要暂停或者提前终止研究项目;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跟踪审查的委员不得少于2人,在跟踪审查时应当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告伦理委员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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