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伦理审查第二十六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者应当将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伦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受试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