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伦理审查

第二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的研究项目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伦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伦理审查时应当通过会议审查方式,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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