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伦理委员会备案材料包括: (一)人员组成名单和每位委员工作简历; (二)伦理委员会章程; (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程序; (四)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更新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