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所承担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对所受理的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等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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