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对已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审查,受理受试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项目研究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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