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