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