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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