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