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