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