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