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