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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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