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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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