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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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