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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