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