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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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