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