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