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