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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