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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