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