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