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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