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