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