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十三条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