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费用清算

第四十四条

原则上,当季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下季度第二月月底前完成收、付款,收、付款延期最长不超过1个季度。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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