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指在参保省外长期居住生活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至参保省外工作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指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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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