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按协议规定予以扣除,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按协议规定予以扣除,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