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第三十七条

就医地对于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配置)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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