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第三十六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各协议机构上月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进行审核和对账确认,并与协议机构进行月度结算。
采用接口模式的省份,就医地经办机构通过省级系统完成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后,在每月20日前将月度结算信息及时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采用登录模式的省份,就医地经办机构登录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进行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每月20日汇总上月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情况,生成月度结算金额,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拨付给协议机构。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