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到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采用接口模式的省份,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备案信息和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后提供配置服务。通过本省信息系统完成联网结算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配置费用明细等结算信息通过省级系统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采用登录模式的省份,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备案信息和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后提供配置服务。配置完成后,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按协议结算,工伤职工按照协议机构出具的《______省(区、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支付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协议机构应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结算信息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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