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到异地就医(康复)的,采用接口模式的省份,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职工出院时,再次核对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通过本省信息系统完成联网结算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工基本信息、医疗机构信息、临床诊断、治疗明细和结算等信息通过省级系统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采用登录模式的省份,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协议机构经办人员应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住院期间,协议机构经办人员按日将分割后的费用明细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出院时,再次核对身份信息和备案信息,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按协议结算,工伤职工按照协议机构出具的《______省(区、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单》(见附件10)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协议机构应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结算信息上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对于住院康复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协议机构还应在出院结算前上传康复方案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