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就医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就医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本地协议机构对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和对账确认后,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协议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就医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就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以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确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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