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付金初始额度为可支付半年资金,由各省根据往年跨省异地就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并结合政策实施后释放效应预估后上报,由部级经办机构核定生成《____省(区、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见附件3)、《____省(区、市)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见附件4),各省级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下载后按规定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付款和收款。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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