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
试点期间,各省应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选择40%以内的本省地市开展工伤医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试点地市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本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各省至少要确定一家协议康复机构和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地可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增加。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就医管理
试点期间,各省应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选择40%以内的本省地市开展工伤医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试点地市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本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各省至少要确定一家协议康复机构和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地可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