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算。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