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伤职工提出的备案申请,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将备案结论告知申请人。

接收备案申请信息的经办机构应在办理完成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回传至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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