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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