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动火现场作业条件验收合格,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确认,且报告矿调度室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动火作业:
(一)在井筒和倾斜巷道内动火作业时未停止提升运输作业的,未检查和清除井窝内的油污和可燃物的;
(二)以动火点为中心周围20m范围内有高压容器、油箱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煤层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
(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点未实现全负压通风的;
(五)动火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未设置供水管路、无专人负责喷水的;
(六)未清理或者隔离焊渣飞溅区域内可燃物的;
(七)在井下配电室、高压电缆等附近动火作业未采取防火隔火措施的;
(八)动火点未设置满足需要的灭火器、灭火沙等灭火器材的;
(九)氧气瓶、乙炔瓶距离动火点不足10m的,或者其间距不足5m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矿山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