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写动火作业票,分管矿领导组织施工单位和机电、通风、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动火作业票经矿长签字批准,方可施工。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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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