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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