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